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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上牌!《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明年起施行

海南日报 2022-04-26

11月12日

海南省公安厅向社会公布

《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范我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省公安厅制定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该《规定》共八章三十六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四章转移登记、第五章注销登记、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主要内容为明确电动自行车登记各项具体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职责分工,通过明确省级、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社会代办网点职责,努力形成高效便民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体系,切实提高登记上牌工作效率。落实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要求,创新车辆管理服务,尽可能多的设置服务网点,明确可通过公安派出所、行政服务中心、邮政、银行、电动自行车销售点代办登记业务,同时,推行通过互联网预约、受理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方便群众网上办、就近办、快捷办。该《规定》明确登记的具体程序要求,实现对电动自行车登记的闭环管理。明确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的程序和具体要求,并针对外省电动自行车、被盗抢车辆等特殊情形明确登记办理程序,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号牌,实现对电动自行车登记的闭环管理。该《规定》将最大限度方便群众作为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重要原则,明确全省使用统一的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行驶证管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档案电子化,不断提升公安交管服务效能,增强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新闻多一点



关键词
登记上牌部门

乡镇、街道等可增设登记网点

推行带牌销售


该《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
经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公安派出所、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可以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相关业务。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在乡镇、街道增设便民登记服务网点。
经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邮政、银行、保险等社会代办交管业务服务网点,可以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相关业务。
推行带牌销售,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销售点协助办理所售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



关键词
注册登记条件

现场审查核验通过

生成电子行驶证发放号牌


《规定》指出,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方可登记。
  •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审查提交的材料,核验车辆,对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在办理登记时发现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与产品合格证的数据不一致、改装、拼装等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提醒车辆所有人依法维权,并定期通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业信息化部门。



关键词
过渡期临时号牌

不符合国标电动两轮车可申请临时号牌


  • 《规定》提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车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二)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与车辆信息不符的;(三)拼装、改装的;(四)电动自行车的铭牌、整车编码或者电动机编码被篡改的;(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不予注册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外省迁入本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交验车辆,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及销售发票等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交回原号牌。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材料,核验车辆,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对《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应当自《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过渡期临时号牌,参照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发放过渡期临时号牌。



关键词
变更登记

电动车可申请迁出转入

要满足以下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更换电动机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交验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变更事项证明及相关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变更申请后,审核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录入登记管理系统,重新生成电子行驶证。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或电动机号码、整车编码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损坏的,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备案事项说明及相关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备案后,审核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录入登记管理系统,重新生成电子行驶证。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址迁出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所有人应当三十日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电动车自行车转入。
申请电动自行车转入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并交验车辆。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查提交的材料,核验车辆,收回原号牌,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二)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三)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关键词
转移登记

电动车所有权转移

在车辆交付30天内要提出申请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提交车辆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转让协议等材料,并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前,原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提交的材料,核验车辆,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二)改变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电动自行车原所有人以及整车编码等信息与该车电子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四)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的;(五)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缺失、凿改的;(六)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七)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关键词
注销登记

因质量问题退车等情况可申请注销


《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注销:车辆遗失、灭失的;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车辆损毁或者不再使用的;车辆迁出本省的;车辆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注销情况说明,交回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牌遗失、灭失的,还应当提交号牌遗失、灭失情况说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注销登记申请后,应当审查提交的材料,在登记管理系统中注销,收回电动自行车号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二)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三)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关键词
车牌遗失

需30天内持身份证明申请补领


《规定》指出,电动自行车号牌遗失或损坏的,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持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换领号牌,号牌损坏的,应当交回损坏的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申请补领、换领条件的,应当当场办理,重新核发新的电动自行车号牌。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车辆所有人申请及有关办案部门提供的情况,在登记管理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登记和相关业务。
被盗抢电动自行车发还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登记和相关业务。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等在被盗抢期间被改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证明予以变更。
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应当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及书面委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委托登记上牌网点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后按照号牌编码规则,通过计算机选号方式确定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码。
已登记备案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不得办理转移登记和转入业务。



关键词
法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上牌被查

3年内不能申请登记


《规定》指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撤销登记,收回电动自行车号牌,申请人三年内不得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对涉嫌盗抢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乡镇政务服务网点、社会代办交管业务服务网点、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点等违反规定代办登记和相关业务的,应当予以暂停或取消代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公安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记者:良子 王燕珍 特约记者:周平虎

值班主任:张杰

值班总监:史雅洁

内容审核:曾敬

责任编辑:李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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